发布时间:2024-07-08作者: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点击: 次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实施7周年,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中医药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该法的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9章63条。
第一章 总则
(一)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一)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二)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三)举办中医诊所应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六)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八)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医疗活动范围、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医疗广告。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一)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三)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四)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五)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一)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一)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
(二)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三)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四)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一)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四)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四)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二)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三)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四)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五)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三)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